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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房产证加名征税”详规或本周出台
时间:2011-08-28 12:14:52  浏览次数:

婚前“房产证加名征税”究竟该不该征?如何征?财政部有望于本周发布详细文件。记者从财政部获悉,相关文件已起草完毕,正在走法定签发程序,“尽量在本周出台”。
 
  8月23日,南京市地税局通知契税征缴部门,要求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,具体办法是按照房屋权属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,折合成合理市场价,按照赠与类别征收3%的契税。而婚后共同房产加名不需缴纳契税。财政部官员解释说,对此类房屋权属变动情况征收契税,现行税法已有明确规定。
 
 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1997年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,在中国境内转移房屋权属,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,应当缴纳契税。转移房屋权属行为包括房屋买卖、赠与和交换。其中,房屋权属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。财政部官员解释说,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,就是房屋权属部分转移,即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。
 
  但是,具体到婚姻法司法解释带来的新情况,对此类房屋赠与行为征收契税,需考虑不要对纳税人造成太大的影响。财政部官员对记者说,在制定“房产证加名征税”政策时,要以人为本,既要考虑“税理”,也要考虑“人情”,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,“将要出台的新政策,应该是方方面面都兼顾到了”。
 
  南京市地税局关于“房产证加名征税”的通知,起因于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《婚姻法解释(三)》的规定,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
 
  财政部官员称,目前其他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解释或司法解释等,常常带动对税法需要作新的解释。财政部官员表示,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,财政部有权解释条例,可以制定有关征税规定,也可制定一些免税规定。关于婚前“房产证加名征税”,地方财税部门将在财政部详细文件发布后执行。
 
  ■专家观点
 
  可考虑弹性方式征收
 
  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,“加名税”存在一定的合理因素,建议考虑“因人而异”的弹性方式征收。刘剑文认为,尽管过去房产税条例没有明文规定房产证加名需征收契税,但加名必然会牵扯到“房屋权利转移”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》,只要有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是可以征税的。从这一层面上讲,“加名税”征收确实有法可依。
 
  但刘剑文同时认为,房产已经是普通民众“不能承载之重”,建议如果该税确定开征,决策者应多向公众征询意见,在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后,制定因人而异的人性化征收方式。
 
  刘剑文分析称,按照税收法规制定流程,地方税务部门首先应该采取听证的方式吸收民意;随后向上级行政机关上报征收方案;再由上级部门研究可行性。
 
  ■律师说法
 
  婚后买房属共同财产房产证加名不应征税
 
 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晓林表示,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,夫妻双方无论在婚姻中还是在离婚后变更名字都不收税,仅收取工本费和印花税等费用共计80元。
 
  他表示,在收税时要区分两种情况。如果是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那么名字的变更实质上不涉及所有权的变化,因此房产加名不应该征税;如果是婚前买房则属于登记方个人的财产,房产证加名就属于房产所有权的转移。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,就应当征税。
 
  对于夫妻一方有房,另一方不能享受共同财产,却要被限购的问题,杨晓林称,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,以家庭为单位进行限购,那么夫妻只能有一套房子,如果这套房子属于个人财产,那么对离婚后没有财产的一方来说很不公平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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